政讯通中心

  • 欢迎来到三农打假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维权动态 > 教育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擅用“中国”“全国”“国家”等字词

教育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擅用“中国”“全国”“国家”等字词

发布时间:2021-08-01 02:06:46 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消费网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通知》规范对象主要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具体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营利性企业,以及在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

  《通知》要求规范名称使用。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登记和使用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关于“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等规定执行。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

  同时,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和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机构属性和全称。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学员遴选条件,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身份、资产规模等设置歧视性条件,招生规模应与办学能力相匹配。严禁以教育培训名义搞“小圈子”“小团体”。

  《通知》提出,要围绕名称使用、招生管理、培训内容、师资团队、培训模式、经费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推动加强行业自律。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推动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或规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来源:央广网)


原文链接:http://www.gdcc315.cn/show-21-53707-1.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三农打假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