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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消费及安全使用提示
发布时间:2024-03-24 09:16:08 作者:佚名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购常识
1.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电动自行车,同时记得索要发票,这是日后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
2.电动自行车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需查看产品的CCC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合格证信息,并与实物进行核对。
3.注意查看电动自行车电池是否具备欠压、过流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仔细检查随机附件是否包括说明书、合格证、用户警示说明等。
4.确认产品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车载蓄电池是作为辅助能源,且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二、使用常识
1.使用前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
2.充电时应采用原车的配套充电器,严禁混用不同电池种类的充电器。
3.电动自行车充电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请勿在低温、高温环境或室内、楼梯间、过道充电,不能飞线充电或一板多充。充电过程中,严禁在充电器上覆盖任何物品。
4.在接通或断开充电器与电池的连接前,先断开电源。若充电指示已完成,应及时取下充电器,防止过充。
5.行驶中,不要将充电器放在车上,避免路面颠簸导致充电器内不发生短路,充电时引起自燃;避免在雨天、积水路段行驶,以防电机进水,充电时短路着火。
6.电动自行车骑行结束后,电池需冷却20分钟以上,待恢复正常温度再进行充电。
7.经常检查电池是否有鼓包现象,充电器是否完好,如需更换,请选择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上配套的型号。
8.电动自行车长时间不使用时,建议定期对电池进行充电,以保持适当的电荷水平。
三、不擅自改变性能和用途
1.不改装或更换电机,使发动机超过原车设定的额定功率。
2.不改变或拆除限速装置和脚踏骑行设备。
3.不拆除速度提示音响装置。
4.不加装电池,或更换不符合原车设定额定电压的电池。
5.不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类似标志图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6.不调改时速(规定时速不超过25km/h)、改装鞍座(规定鞍座长度不得超过350毫米)、加大电池仓(规定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及经营者基本信息等,并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处理。也可在发生消费争议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或关注“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进行消费纠纷咨询与投诉。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48F5A36A-B428-40E6-B257-41EC3DE949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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