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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7 18:57:3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京市监办函〔2023〕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和提升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食品、环境两个重点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食品领域能力验证项目:“蔬菜中镉的测定”“橙汁中糖精钠的测定”。
环境领域能力验证项目:“土壤中铅的测定”“水中挥发酚类(挥发酚)的测定”。
二、参加对象
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本通知能力验证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三、能力验证费用
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免交初测能力验证费用,补
测费用自行承担。本次能力验证初测费用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支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四、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及联系方式
承担本次食品领域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是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联系人:杨丽梅,联系电话:010-82479339、15210922852,电子邮箱:bjsjkzx2021@163.com。
承担本次环境领域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是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生态环境环境发展中心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联系人:宁远英,联系电话:010-84665454、15210601197,电子邮箱:pt@ierm.com.cn。
五、能力验证相关要求
(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能力验证
1.及时组织北京市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本年度能力验证,于本通知印发后5日内将应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联系人、电话、机构邮寄地址、参加项目名称参数、批准的检测标准名称及标准号)告知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
2.对具备能力验证项目检验检测资质但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以及在能力验证中违规或补测结果仍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实施能力验证
1.高度重视此次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资源,保障能力验证项目按时可靠实施。
2.遵循方法科学、技术可靠、安排合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方案执行到位。
3.负责通知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领样,做好样品发放工作。
4.负责通知需补测的机构参加补测,以及补测样品的发放。
5.对能力验证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及时与能力验证组织部门沟通。
6.确保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及报告编写等工作。
7.负责发放结果为“合格”的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要求报名并进行检测
1.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报名(参加食品领域能力验证报名方法见附件3,参加环境领域能力验证报名方法见附件6),并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
2.初测结果不满意的,按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的时限要求参加补测。
六、能力验证结果的利用和处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对能力验证结果予以利用和处理,汇总并发布本次能力验证结果。
取得合格结果(含补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在1年内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予该项目的现场试验,该项目参数按现场考核通过处理。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优先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 肖宏清,联系电话: 010-57520182,邮箱:xhq@scjgj.beijing.gov.cn。
附件:1.食品领域能力验证“蔬菜中镉的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
2.食品领域能力验证“橙汁中糖精钠的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
3.食品领域能力验证报名方法
4.环境领域能力验证“土壤中铅的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
5.环境领域能力验证“水中挥发酚类(挥发酚)的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
6.环境领域能力验证报名方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zcwj/202307/t20230719_3166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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